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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拘提被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示以拘票
  2. 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3.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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