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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7 條
- 1.拘提被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示以拘票。
- 2.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 3.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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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97條: 1. 拘提被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示以拘票。 根據這條規定,對於拘提被告應給予拘票,除非有特別規定的情況。拘票是拘提被告時所使用的強制措施,是被告在限定時間內被拘束,以在司法機關或特定地點進行訊問、裁決或執行強制處分之目的。 2. 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根據這條規定,在拘提或逮捕被告之後,應該用書面告知被告本人和他指定的親友有關拘提或逮捕的原因。這是為了讓被告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了解拘提或逮捕的原因。 3.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根據這條規定,對於因拘提或通緝而被逮捕的被告,應該立即解送到指定的地點。如果在24小時內無法到達指定地點,應該先由拘提或通緝者命令拘提或通緝者的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解送到較近的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以進行對被告的詢問,確定是否有錯誤。 範例:根據軍事審判法,如果某個被告在被拘提或通緝後無法在24小時內到達指定地點,拘提或通緝者可以命令將被告先解送到較近的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進行相關訊問,以確定是否有錯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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