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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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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2. 2.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96條的规定: 1.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这条法规规定了在没有偵查犯罪权限的人逮捕現行犯时应该立即将其送交给就近的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2. 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根據本條的第2項規定,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在接收或逮捕現行犯之後,應立即解送給軍事檢察官。但是,如果所犯罪的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行,或者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並且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則可以經軍事檢察官的許可不予解送。 3.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根據本條的第3項規定,對於逮捕現行犯的人,應詢問他的姓名、住所以及逮捕的事由。 基於這些規定,軍事審判法第96條確定了逮捕現行犯時的程序和要求。具體的案例和參考資料有待進一步研究。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期日及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五條移列。   二、第二項所定於二十四小時內解送及轉解,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為應即解送,並明定輕罪得經軍事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兼以保障人權。   三、第一項、第三項均未修正。

  • 偵查名詞
  • 逮捕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解送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告訴名詞
  • 請求乃論之罪名詞
  • 告訴期間名詞
  • 住居所名詞
(0450622 制定)

期日及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五條移列。   二、第二項所定於二十四小時內解送及轉解,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為應即解送,並明定輕罪得經軍事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兼以保障人權。   三、第一項、第三項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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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96 條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軍法警察官或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