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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6 條
- 1.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 2.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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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96條的规定: 1.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这条法规规定了在没有偵查犯罪权限的人逮捕現行犯时应该立即将其送交给就近的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2. 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根據本條的第2項規定,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在接收或逮捕現行犯之後,應立即解送給軍事檢察官。但是,如果所犯罪的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行,或者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並且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則可以經軍事檢察官的許可不予解送。 3.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根據本條的第3項規定,對於逮捕現行犯的人,應詢問他的姓名、住所以及逮捕的事由。 基於這些規定,軍事審判法第96條確定了逮捕現行犯時的程序和要求。具體的案例和參考資料有待進一步研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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