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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2. 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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