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時,應即送交就近之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 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於接受或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軍事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軍事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軍事審判法 第9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