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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2 條
- 1.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有事實足認非予羈押即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
- 2.軍事審判官為前項之訊問時,軍事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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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2條,被告在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若判斷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對被告進行羈押: 1. 若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軍法》第198條第1項,脫逃或企圖脫逃的軍人,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 若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第23條,軍法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軍人涉嫌犯罪,並判斷有湮滅證據或與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串謀之虞時,可以聲請羈押。 3. 若所犯罪行為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軍法》第20條,軍事法院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軍人,可以進行羈押。 4. 若有事實足認非予羈押即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第29條,軍檢官對於可能妨害軍事安全的案件,可以向軍事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以確保軍事安全。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2項,軍事檢察官在訊問時可以提出羈押的理由和必要的證據。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3項,軍事審判官必須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依據的事實,並記錄在筆錄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防部第1271號令《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以及軍法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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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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