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軍事審判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有事實足認非予羈押即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
  2. 軍事審判官為前項之訊問時,軍事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3.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軍事審判法 第10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