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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有事實足認非予羈押即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
  2. 軍事審判官為前項之訊問時,軍事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3.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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