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1條的規定,訊問被告時應詢問以下事項:被告的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以及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是否有錯誤。如果發現錯誤,應立即釋放被告;如果是管轄錯誤,則應立即移送。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1月5日)。 範例:若在訊問被告時發現其提供的姓名、年齡、或任職單位有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就應立即釋放被告或進行管轄轉送程序。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外之軍法警察官,發覺部屬有重大犯罪嫌疑時,除得為緊急處置外,並得逕行逮捕之。 前項之規定,應於實施後,即時將被逮捕人解送於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因戶籍法已將戶籍登記「本籍」項目刪除,為識別被告人別之需要,爰將「籍貫」配合修正為「出生地」。 三、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外之軍法警察官,發覺部屬有重大犯罪嫌疑時,除得為緊急處置外,並得逕行逮捕之。 前項之規定,應於實施後,即時將被逮捕人解送於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因戶籍法已將戶籍登記「本籍」項目刪除,為識別被告人別之需要,爰將「籍貫」配合修正為「出生地」。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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