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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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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2. 2.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1條的規定,訊問被告時應詢問以下事項:被告的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以及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是否有錯誤。如果發現錯誤,應立即釋放被告;如果是管轄錯誤,則應立即移送。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1月5日)。 範例:若在訊問被告時發現其提供的姓名、年齡、或任職單位有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就應立即釋放被告或進行管轄轉送程序。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外之軍法警察官,發覺部屬有重大犯罪嫌疑時,除得為緊急處置外,並得逕行逮捕之。   前項之規定,應於實施後,即時將被逮捕人解送於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因戶籍法已將戶籍登記「本籍」項目刪除,為識別被告人別之需要,爰將「籍貫」配合修正為「出生地」。   三、第二項未修正。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錯誤名詞
  • 共同被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外之軍法警察官,發覺部屬有重大犯罪嫌疑時,除得為緊急處置外,並得逕行逮捕之。   前項之規定,應於實施後,即時將被逮捕人解送於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因戶籍法已將戶籍登記「本籍」項目刪除,為識別被告人別之需要,爰將「籍貫」配合修正為「出生地」。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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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01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