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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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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傳喚拘提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0條的規定,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的規定可以準用,只要不與軍事審判法相牴觸。這表示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喚和拘提被告的規定,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保障。 舉例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對被告進行傳喚,以確保被告出庭參與審判程序。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逕行判決。在軍事審判中,這些規定可以準用,以確保被告遵守法庭的傳喚並參與審判程序。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其直屬或配屬長官行之。   前項被告所在地無直屬或配屬長官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始得拘提。但被告為獨立或分駐之單位長官時,依前項之規定。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非經呈准不得拘提。   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傳喚及拘提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傳喚名詞
  • 拘提名詞
(0450622 制定)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其直屬或配屬長官行之。   前項被告所在地無直屬或配屬長官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始得拘提。但被告為獨立或分駐之單位長官時,依前項之規定。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非經呈准不得拘提。   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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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00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傳喚及拘提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