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傳喚及拘提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0條的規定,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的規定可以準用,只要不與軍事審判法相牴觸。這表示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喚和拘提被告的規定,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保障。 舉例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對被告進行傳喚,以確保被告出庭參與審判程序。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逕行判決。在軍事審判中,這些規定可以準用,以確保被告遵守法庭的傳喚並參與審判程序。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其直屬或配屬長官行之。 前項被告所在地無直屬或配屬長官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始得拘提。但被告為獨立或分駐之單位長官時,依前項之規定。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非經呈准不得拘提。 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傳喚及拘提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其直屬或配屬長官行之。 前項被告所在地無直屬或配屬長官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始得拘提。但被告為獨立或分駐之單位長官時,依前項之規定。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非經呈准不得拘提。 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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