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軍事審判法第135條規定,進行偵查時,除非有必要,否則不得先行傳訊被告。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程序中,進行偵查時必須謹慎考慮是否有必要傳訊被告。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無必要的傳訊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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