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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5 條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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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35條規定,進行偵查時,除非有必要,否則不得先行傳訊被告。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程序中,進行偵查時必須謹慎考慮是否有必要傳訊被告。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無必要的傳訊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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