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4條,若涉及刑法第116條和第118條所規定的罪行的請求,外國政府應通過外交部轉請國防部指示負責軍事檢察官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2013年修訂的《軍事審判法》第134條,如果有任何外國政府提出對於涉及刑法第116條和第118條所定罪名的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並指示相關軍事檢察機關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審判程序。
案件之審限,另以命令定之。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案件之審限,另以命令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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