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134

快速跳轉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4條,若涉及刑法第116條和第118條所規定的罪行的請求,外國政府應通過外交部轉請國防部指示負責軍事檢察官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2013年修訂的《軍事審判法》第134條,如果有任何外國政府提出對於涉及刑法第116條和第118條所定罪名的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並指示相關軍事檢察機關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審判程序。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案件之審限,另以命令定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450622 制定)

案件之審限,另以命令定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34 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