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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4 條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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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4條,若涉及刑法第116條和第118條所規定的罪行的請求,外國政府應通過外交部轉請國防部指示負責軍事檢察官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2013年修訂的《軍事審判法》第134條,如果有任何外國政府提出對於涉及刑法第116條和第118條所定罪名的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並指示相關軍事檢察機關進行相應的調查和審判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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