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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3 條
- 1.軍事檢察官因告發、告訴、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2.前項偵查,軍事檢察官得限期命第五十九條之軍法警察官或第六十條之軍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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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3條的規定,軍事檢察官在得知有犯罪嫌疑者的情況下,應立即開始進行偵查。根據這條法條,軍事檢察官可以指派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進行犯罪情況的調查和證據的收集,並提出報告。必要時,軍事檢察官還可以將相關的卷證一併發交。 作為一個例子,軍事檢察官在得知一名士兵涉嫌參與非法販毒活動後,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開始展開調查。在偵查過程中,軍事檢察官委派了軍法警察官進行調查工作,並收集了相關的證據。最後,軍事檢察官根據調查結果提出了報告,並將相關的卷證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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