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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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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2. 2.前項軍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3.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60條的規定,軍法警察包括憲兵、警察、特設軍事機關的巡查及稽查隊員,以及根據法令在特定事項上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員。這些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和軍法警察官的命令,進行犯罪的調查。 根據第2項的規定,軍法警察一旦得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報告給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執行調查時,如果有必要,軍法警察可以封鎖犯罪現場並進行即時的勘察。 這些規定確定了軍法警察的職責和權限,在執行軍事檢察工作時扮演重要的角色。 資料來源: 《軍事審判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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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0 條規定:「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