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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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60條的規定,軍法警察包括憲兵、警察、特設軍事機關的巡查及稽查隊員,以及根據法令在特定事項上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員。這些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和軍法警察官的命令,進行犯罪的調查。 根據第2項的規定,軍法警察一旦得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報告給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執行調查時,如果有必要,軍法警察可以封鎖犯罪現場並進行即時的勘察。 這些規定確定了軍法警察的職責和權限,在執行軍事檢察工作時扮演重要的角色。 資料來源: 《軍事審判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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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