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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0 條

  1. 1.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2. 2.前項軍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3.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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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60條的規定,軍法警察包括憲兵、警察、特設軍事機關的巡查及稽查隊員,以及根據法令在特定事項上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員。這些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和軍法警察官的命令,進行犯罪的調查。 根據第2項的規定,軍法警察一旦得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報告給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執行調查時,如果有必要,軍法警察可以封鎖犯罪現場並進行即時的勘察。 這些規定確定了軍法警察的職責和權限,在執行軍事檢察工作時扮演重要的角色。 資料來源: 《軍事審判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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