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61條規定了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並表示該規定適用於軍事審判官執行職務時。這意味著軍事審判官在進行審判工作時,需要擁有相關的指揮證明文件。 依法執行職務的範例通常是指在執行職務時所參與的特定審判案件。例如,在某個軍事審判案件中,軍事檢察官需要出示其指揮證以證明其合法性和資格,並獲得相關權限來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 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軍事審判法法條、法規文件或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在此情境中,原文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100%以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軍事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軍事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 前項規定,於軍事審判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參照「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規定,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參照「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規定,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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