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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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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
  2. 2.前項規定,於軍事審判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61條規定了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並表示該規定適用於軍事審判官執行職務時。這意味著軍事審判官在進行審判工作時,需要擁有相關的指揮證明文件。 依法執行職務的範例通常是指在執行職務時所參與的特定審判案件。例如,在某個軍事審判案件中,軍事檢察官需要出示其指揮證以證明其合法性和資格,並獲得相關權限來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 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軍事審判法法條、法規文件或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在此情境中,原文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100%以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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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1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前項規定,於軍事審判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