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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2 條
- 1.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
- 2.軍事檢察官於戰時上訴案件,得提出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62 條的規定,有兩個內容: 1. 軍事檢察官在審判庭的審判期日上應當出席並履行其職務。 2. 在戰時的上訴案件中,軍事檢察官得提出意見書。 根據我的了解,軍事檢察官的職責是確保軍事法律的適用並維護軍人的法益。他們在審判期日上應當出席並履行他們的職責,包括對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陳述起訴要旨,並就被告進行訊問等。此外,在戰時的上訴案件中,軍事檢察官有權提出意見書,該意見書可能包含建議、解釋法律規定,或者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提出評論。 然而,我無法確定該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因為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解釋或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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