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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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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
  2. 2.軍事檢察官於戰時上訴案件,得提出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62 條的規定,有兩個內容: 1. 軍事檢察官在審判庭的審判期日上應當出席並履行其職務。 2. 在戰時的上訴案件中,軍事檢察官得提出意見書。 根據我的了解,軍事檢察官的職責是確保軍事法律的適用並維護軍人的法益。他們在審判期日上應當出席並履行他們的職責,包括對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陳述起訴要旨,並就被告進行訊問等。此外,在戰時的上訴案件中,軍事檢察官有權提出意見書,該意見書可能包含建議、解釋法律規定,或者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提出評論。 然而,我無法確定該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因為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解釋或案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左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於其管轄或防區內,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憲兵長官。   二、警察長官。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   四、非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   五、戰時擔任警備地方之保安部隊,參加作戰之民眾自衛團隊,警察隊或特種部隊,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   軍事檢察官於戰時上訴案件,得提出意見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因不採覆判制,因此將「覆判庭審理案件」修正為「戰時上訴案件」。   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修正為「得」提出意見書,使軍事檢察官視實際需要而決定是否提出。

  • 審判期日名詞
  • 上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左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於其管轄或防區內,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憲兵長官。   二、警察長官。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   四、非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   五、戰時擔任警備地方之保安部隊,參加作戰之民眾自衛團隊,警察隊或特種部隊,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因不採覆判制,因此將「覆判庭審理案件」修正為「戰時上訴案件」。   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修正為「得」提出意見書,使軍事檢察官視實際需要而決定是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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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2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軍事檢察官於戰時上訴案件,得提出意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