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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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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於該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軍事審判官為被害人者。 二、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軍事審判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軍事審判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軍事審判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者。 六、軍事審判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軍事審判官曾執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軍事審判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63條,軍事審判官在以下情況下應該自行迴避: 一、軍事審判官本身是被害人。 舉例:如果軍事審判官在某個案件中本人也是被告指控的受害者。 二、軍事審判官現在或曾經是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或家長或家屬。 舉例:如果軍事審判官的兄弟姐妹是該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害人。 三、軍事審判官與被告或被害人有訂婚關係。 舉例:如果軍事審判官與被告或被害人已訂有婚約。 四、軍事審判官現在或曾經是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舉例:如果軍事審判官是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 五、軍事審判官曾經是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舉例:如果軍事審判官曾經為被告提供法律代理、辯護或協助的服務。 六、軍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自行迴避名詞
  • 被告名詞
  • 婚約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裁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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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3 條規定:「軍事審判官於該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軍事審判官為被害人者。 二、軍事審判官現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