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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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隨時向軍事審判官所屬的軍事法院提出聲請迴避的要求:一、軍事審判官有法條所定的迴避情形,但沒有自行迴避的情況。二、軍事審判官有法條以外的情形,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已經對該案件做出聲明或陳述,則不得再提出聲請迴避的要求。然而,如果迴避的原因是發生在之後或在之後才得知的,則不受此限制。根據第3項的規定,聲請迴避的原因和第2項中提到的情況,應予以說明。被聲請迴避的審判官可以提出意見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審判期日名詞
- 訊問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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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