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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4 條

  1. 1.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以書狀向軍事審判官所屬軍事法院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軍事審判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軍事審判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 2.前項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審判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3. 3.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4. 4.被聲請迴避之審判官,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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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隨時向軍事審判官所屬的軍事法院提出聲請迴避的要求:一、軍事審判官有法條所定的迴避情形,但沒有自行迴避的情況。二、軍事審判官有法條以外的情形,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已經對該案件做出聲明或陳述,則不得再提出聲請迴避的要求。然而,如果迴避的原因是發生在之後或在之後才得知的,則不受此限制。根據第3項的規定,聲請迴避的原因和第2項中提到的情況,應予以說明。被聲請迴避的審判官可以提出意見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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