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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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65條規定了軍事審判官迴避的程序和原則。根據該條規定,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聲請由其所屬的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如果法定人數不足以進行合議,則由院長裁定。如果院長也不能裁定,則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被聲請迴避的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裁定。如果對裁定駁回有異議,可以提起抗告。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2018年第220期第49頁的相關案例分析,當被告軍官在受審時,其中一位審判官與被告的上級部隊有相關關係,可能影響到該審判官對案件的客觀判斷時,被告軍官提出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聲請。軍事法院依據軍事審判法第65條的規定,進行合議裁定,最終決定迴避該審判官,由其他審判官另行裁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聲請迴避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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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