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65 條

  1. 1.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若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之。
  2. 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
  3. 3.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4. 4.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65條規定了軍事審判官迴避的程序和原則。根據該條規定,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聲請由其所屬的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如果法定人數不足以進行合議,則由院長裁定。如果院長也不能裁定,則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被聲請迴避的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裁定。如果對裁定駁回有異議,可以提起抗告。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2018年第220期第49頁的相關案例分析,當被告軍官在受審時,其中一位審判官與被告的上級部隊有相關關係,可能影響到該審判官對案件的客觀判斷時,被告軍官提出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聲請。軍事法院依據軍事審判法第65條的規定,進行合議裁定,最終決定迴避該審判官,由其他審判官另行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