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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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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若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之。
  2. 2.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
  3. 3.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4. 4.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65條規定了軍事審判官迴避的程序和原則。根據該條規定,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聲請由其所屬的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如果法定人數不足以進行合議,則由院長裁定。如果院長也不能裁定,則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被聲請迴避的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裁定。如果對裁定駁回有異議,可以提起抗告。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2018年第220期第49頁的相關案例分析,當被告軍官在受審時,其中一位審判官與被告的上級部隊有相關關係,可能影響到該審判官對案件的客觀判斷時,被告軍官提出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聲請。軍事法院依據軍事審判法第65條的規定,進行合議裁定,最終決定迴避該審判官,由其他審判官另行裁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事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若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處理,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及不能合議時之處理方式。

  • 聲請迴避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軍事檢察官依前三條之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指揮證。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處理,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及不能合議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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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5 條規定:「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