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66

快速跳轉

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條解釋: 軍事審判法第66條規定了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的情形。該條中提到,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時,除非因急速處分或受第64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理由,否則應立即停止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66條的解釋和應用,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   軍事檢察官於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審理案件時,應提出意見書。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二款,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本條聲請迴避之效力。

(0450622 制定)

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   軍事檢察官於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審理案件時,應提出意見書。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二款,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本條聲請迴避之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6 條規定:「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