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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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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深度解讀

法條解釋: 軍事審判法第66條規定了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的情形。該條中提到,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時,除非因急速處分或受第64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理由,否則應立即停止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66條的解釋和應用,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6 條規定:「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