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法條解釋: 軍事審判法第66條規定了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的情形。該條中提到,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時,除非因急速處分或受第64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理由,否則應立即停止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66條的解釋和應用,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 軍事檢察官於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審理案件時,應提出意見書。
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二款,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本條聲請迴避之效力。
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 軍事檢察官於覆判庭及非常審判庭審理案件時,應提出意見書。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二款,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本條聲請迴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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