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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6 條

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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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條解釋: 軍事審判法第66條規定了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的情形。該條中提到,軍事審判官被聲請迴避時,除非因急速處分或受第64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理由,否則應立即停止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66條的解釋和應用,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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