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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該管聲請迴避之軍事法院或院長,如認軍事審判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2. 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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