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68

快速跳轉
  1. 1.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 2.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
  3. 3.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4. 4.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68條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条解释: 1. 本章规定的关于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规定也适用于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和通譯人员。但不得以曾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作为迴避的原因。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軍事審判官曾经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这不能作为迴避的原因。 2. 关于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3. 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向其所属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向其所属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4.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的迴避,应向直接上级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的迴避应向直接上级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以上是对《軍事審判法》第68條的逐条解释。根据该条款规定,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和通譯人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迴避。而軍事法院的院长和檢察署的檢察长对于迴避的裁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審判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當事人及被告之直屬長官,於辯論終結前或覆判期間,得隨時以書面向軍法主官聲請之;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   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   二、有關書記官及通譯準用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均予準用,列為第一項。另將聲請迴避之限制事由列為同項但書。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增訂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列為第二項。   四、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列為第三項。   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其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列為第四項。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核定名詞
(0450622 制定)

審判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當事人及被告之直屬長官,於辯論終結前或覆判期間,得隨時以書面向軍法主官聲請之;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   二、有關書記官及通譯準用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為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均予準用,列為第一項。另將聲請迴避之限制事由列為同項但書。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增訂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列為第二項。   四、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訂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列為第三項。   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其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列為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8 條規定:「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