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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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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 2.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
  3. 3.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4. 4.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深度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68條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条解释: 1. 本章规定的关于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规定也适用于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和通譯人员。但不得以曾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作为迴避的原因。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軍事審判官曾经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这不能作为迴避的原因。 2. 关于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3. 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向其所属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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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8 條規定:「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