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軍事審判法 第 68 條
- 1.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 2.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
- 3.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 4.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68條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条解释: 1. 本章规定的关于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规定也适用于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和通譯人员。但不得以曾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作为迴避的原因。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軍事審判官曾经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这不能作为迴避的原因。 2. 关于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3. 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向其所属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向其所属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4.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的迴避,应向直接上级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的迴避应向直接上级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以上是对《軍事審判法》第68條的逐条解释。根据该条款规定,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和通譯人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迴避。而軍事法院的院长和檢察署的檢察长对于迴避的裁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