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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2. 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
  3. 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4.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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