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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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68條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条解释: 1. 本章规定的关于軍事審判官迴避的规定也适用于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和通譯人员。但不得以曾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作为迴避的原因。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軍事審判官曾经在下级軍事法院执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人员的职务,这不能作为迴避的原因。 2. 关于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法院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由其所属軍事法院院长裁定。 3. 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的迴避,应向其所属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长核定。 根据这一规定,軍事檢察官、办理檢察事务的書記官和通譯人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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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