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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9 條

  1. 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2.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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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69條,被告有權隨時選任辯護人,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對犯罪嫌疑人也同樣適用此規定。此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也有權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至於第3項規定,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進行完全陳述,應通知前述的人選任辯護人。然而,若無法通知到這些人,則不受此限制。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告的辯護權利以及他們的利益受到充分保護。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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