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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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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之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聲請為輔佐人,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2.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3. 3.前二項規定,於有關國防機密之案件,得限制之。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70條提到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輔佐權。根據該法第一項,被告的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在起訴後可以聲請成為被告的輔佐人,在審判期日到庭並陳述意見。根據第二項,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完全陳述,則應有人陪同在場為其輔佐。這個人可以是第一項中提到的人,也可以是其委任的人或主管機關指派的社工人員。然而,如果經合法通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則不在此限。 軍事審判法第70條的規定受到有關國防機密案件的限制,這是第三項中所提到的。在這些案件中,輔佐權可能會受到一些限制。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70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被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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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70 條規定:「被告之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聲請為輔佐人,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