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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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70條提到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輔佐權。根據該法第一項,被告的直屬長官、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在起訴後可以聲請成為被告的輔佐人,在審判期日到庭並陳述意見。根據第二項,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完全陳述,則應有人陪同在場為其輔佐。這個人可以是第一項中提到的人,也可以是其委任的人或主管機關指派的社工人員。然而,如果經合法通知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則不在此限。 軍事審判法第70條的規定受到有關國防機密案件的限制,這是第三項中所提到的。在這些案件中,輔佐權可能會受到一些限制。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70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被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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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