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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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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應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憲兵官長、士官。 二、警察官長。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官長。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 2.前項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及前條之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3.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59條規定了軍法警察官的角色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 1. 軍法警察官包括憲兵官長、士官、警察官長、特設軍事機關的稽查官長以及被法令賦予司法警察官職權的特定人員。這些軍法警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軍事檢察官的指揮,並協助進行犯罪的偵查。 2. 若軍法警察官發現犯罪嫌疑者,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報告給該管軍事檢察官以及相關的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3. 在執行前述調查時,若有必要,軍法警察官可以封鎖犯罪現場,進行即時的勘察。 根據上述說明,軍法警察官在軍事審判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負責協助軍事檢察官進行犯罪的偵查工作。這些警察官擁有特定的職權和職責,並且需要服從軍事檢察官的指揮。在執行偵查任務時,他們可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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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9 條規定:「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應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憲兵官長、士官。 二、警察官長。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