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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8 條
- 1.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於其管轄或防區內,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憲兵長官。 二、警察長官。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 四、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 五、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參加作戰之長官或艦船長。
- 2.前項軍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軍事檢察官。但軍事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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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8條,軍法警察官具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這些軍法警察官包括憲兵長官、警察長官、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以及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參加作戰之長官或艦船長。 根據第2項的規定,軍法警察官在偵查後,應將偵查結果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果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提或逮捕,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應解送該管軍事檢察官。但如果軍事檢察官命令解送者應立即解送。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拘提或逮捕,則不得解送。 以上內容參考自軍事審判法第5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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