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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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8條,軍法警察官具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這些軍法警察官包括憲兵長官、警察長官、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以及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參加作戰之長官或艦船長。 根據第2項的規定,軍法警察官在偵查後,應將偵查結果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果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提或逮捕,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應解送該管軍事檢察官。但如果軍事檢察官命令解送者應立即解送。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拘提或逮捕,則不得解送。 以上內容參考自軍事審判法第58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偵查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解送名詞
- 被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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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