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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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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軍事官長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7條,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請求軍事官長指派相應的武裝部隊負責警備和一般軍法警察事務。這意味著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可能需要協助和支援,並可以依法要求軍事官長提供相應的軍事力量。具體的執行情況和指派的部隊,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相關指導文件。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各級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代表國家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行使追訴權。   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受理之案件,由軍事檢察官行使追訴權。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軍事官長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軍事檢察機關組織改採地區制,將「得請指撥」修正為「得請軍事官長指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各級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代表國家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行使追訴權。   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受理之案件,由軍事檢察官行使追訴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軍事檢察機關組織改採地區制,將「得請指撥」修正為「得請軍事官長指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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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7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軍事官長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