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軍事官長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7條,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請求軍事官長指派相應的武裝部隊負責警備和一般軍法警察事務。這意味著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可能需要協助和支援,並可以依法要求軍事官長提供相應的軍事力量。具體的執行情況和指派的部隊,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相關指導文件。
各級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代表國家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行使追訴權。 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受理之案件,由軍事檢察官行使追訴權。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軍事官長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軍事檢察機關組織改採地區制,將「得請指撥」修正為「得請軍事官長指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代表國家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行使追訴權。 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條規定受理之案件,由軍事檢察官行使追訴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軍事檢察機關組織改採地區制,將「得請指撥」修正為「得請軍事官長指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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