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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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