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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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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6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以親自處理他所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這些事務轉交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處理。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這項規定確保了軍事檢察官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以確保軍事審判過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一篇與此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處理檢察官事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0003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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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6 條規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