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56 條
快速跳轉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6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以親自處理他所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這些事務轉交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處理。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這項規定確保了軍事檢察官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以確保軍事審判過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一篇與此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處理檢察官事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0003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