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56 條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6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以親自處理他所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這些事務轉交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處理。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這項規定確保了軍事檢察官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以確保軍事審判過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一篇與此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處理檢察官事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0003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