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6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以親自處理他所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這些事務轉交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處理。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這項規定確保了軍事檢察官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以確保軍事審判過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一篇與此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處理檢察官事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00032)。
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 被告及證人、鑑定人等,如果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 筆錄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錄被告或其他關係人所用之地方方言或外國語言。 前二項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明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屬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 被告及證人、鑑定人等,如果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 筆錄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錄被告或其他關係人所用之地方方言或外國語言。 前二項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明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屬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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