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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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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6條,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可以親自處理他所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的事務,也可以將這些事務轉交給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軍事檢察官處理。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這項規定確保了軍事檢察官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以確保軍事審判過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一篇與此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處理檢察官事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00032)。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   被告及證人、鑑定人等,如果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   筆錄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錄被告或其他關係人所用之地方方言或外國語言。   前二項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明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屬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   被告及證人、鑑定人等,如果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   筆錄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錄被告或其他關係人所用之地方方言或外國語言。   前二項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明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屬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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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6 條規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