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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5 條
- 1.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軍事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軍事檢察官。
- 2.軍事檢察官應服從前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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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55條規定了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軍事檢察官的指揮監督職責以及軍事檢察官應服從指揮監督長官命令的規定。根據這項法規,軍事檢察官必須服從檢察長的命令,並且檢察長有權指揮監督軍事檢察官的工作。這保障了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遵從上級的指示,確保了檢察機關的順利運作。 例如,如果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遇到了困難或需要指導,他們可以向檢察長尋求幫助和指示。檢察長擁有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可以就特定案件或工作事項向檢察官下達指示,指導他們的工作。有了這樣的指揮監督制度,可以保障軍事檢察官的工作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他們能夠恰當地履行職責。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依法行事,同時也確保了檢察機關的組織和運作能夠順利進行。檢察長對軍事檢察官的指揮監督職責有助於確保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得到合理的運用,並確保他們的工作能夠有效地推進。 此外,軍事檢察官應服從檢察長的命令也是確保軍事檢察官維護公平正義的一種方式。當檢察長對特定案件或工作事項發布命令時,軍事檢察官必須依法執行,並確保案件的審理和調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有了這樣的服從命令的要求,可以確保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保持專業和客觀的態度,並依法辦案。 總之,軍事審判法第55條確立了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的指揮監督職責以及檢察官應服從命令的要求。這一法規的設立有助於保障軍事檢察官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確保其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也有助於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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