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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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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軍事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軍事檢察官。
  2. 2.軍事檢察官應服從前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55條規定了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軍事檢察官的指揮監督職責以及軍事檢察官應服從指揮監督長官命令的規定。根據這項法規,軍事檢察官必須服從檢察長的命令,並且檢察長有權指揮監督軍事檢察官的工作。這保障了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遵從上級的指示,確保了檢察機關的順利運作。 例如,如果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遇到了困難或需要指導,他們可以向檢察長尋求幫助和指示。檢察長擁有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可以就特定案件或工作事項向檢察官下達指示,指導他們的工作。有了這樣的指揮監督制度,可以保障軍事檢察官的工作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他們能夠恰當地履行職責。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依法行事,同時也確保了檢察機關的組織和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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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5 條規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軍事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軍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