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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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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4條,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這表示軍事檢察官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具有獨立性,不受外界干擾或壓力的影響。軍事檢察官負責對軍事案件進行審查和檢察,確保軍事法院的審判程序公正、客觀和合法。他們的角色在維護軍事紀律和確保軍事司法制度的正常運作中至關重要。 範例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第54條的一個範例是在一起軍事案件中,軍事檢察官對被告的證詞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和分析,並在法庭上提出了相應的證據和指控。在審判過程中,軍事檢察官行使他們的職權,確保軍事法院對被告的審判公正、客觀和合法。最終,該軍事案件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4條的規定,得到了正確的判決和裁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軍事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明定軍事檢察官對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軍事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明定軍事檢察官對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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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4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