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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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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3條,軍事檢察官的職權包括以下兩項: 1.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軍事檢察官具有調查犯罪、提起公訴、執行公訴以及指揮裁判執行的職責。這表示軍事檢察官負責調查軍事犯罪案件,必要時提起公訴並執行相關的刑事裁決。 2.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軍事檢察官也負責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這表示軍事檢察官不僅在軍事審判法中具有職權,還可能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履行與軍事審判相關的職責。 軍事檢察官的職權主要涉及軍事犯罪案件的調查、公訴和裁決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的相關職務。這些職權有助於確保軍人的紀律和法律遵從,並維護軍事機構的正常運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偵查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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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3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