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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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3條,軍事檢察官的職權包括以下兩項: 1.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軍事檢察官具有調查犯罪、提起公訴、執行公訴以及指揮裁判執行的職責。這表示軍事檢察官負責調查軍事犯罪案件,必要時提起公訴並執行相關的刑事裁決。 2.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軍事檢察官也負責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這表示軍事檢察官不僅在軍事審判法中具有職權,還可能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履行與軍事審判相關的職責。 軍事檢察官的職權主要涉及軍事犯罪案件的調查、公訴和裁決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的相關職務。這些職權有助於確保軍人的紀律和法律遵從,並維護軍事機構的正常運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偵查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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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