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3條,軍事檢察官的職權包括以下兩項: 1.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軍事檢察官具有調查犯罪、提起公訴、執行公訴以及指揮裁判執行的職責。這表示軍事檢察官負責調查軍事犯罪案件,必要時提起公訴並執行相關的刑事裁決。 2.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軍事檢察官也負責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這表示軍事檢察官不僅在軍事審判法中具有職權,還可能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履行與軍事審判相關的職責。 軍事檢察官的職權主要涉及軍事犯罪案件的調查、公訴和裁決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的相關職務。這些職權有助於確保軍人的紀律和法律遵從,並維護軍事機構的正常運作。
軍事審判庭應公開行之。但有關國防機密或軍譽之案件,得不公開,並宣示其理由。 前項不公開審判之案件,應由該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核准後宣告之。
軍事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明定軍事檢察官之職權。
軍事審判庭應公開行之。但有關國防機密或軍譽之案件,得不公開,並宣示其理由。 前項不公開審判之案件,應由該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核准後宣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明定軍事檢察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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