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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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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2條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該適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根據最新修訂的軍事審判法,這些條款可能涉及有關檢察署的職責和程序,但具體的細節需要參考更多相關資料才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非常審判庭審理確定判決之違背法令案件。

(0881001 全文修正)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書記官、通譯、執法官兵及其員額,準用各級軍事法院之規定。

(0450622 制定)

非常審判庭審理確定判決之違背法令案件。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書記官、通譯、執法官兵及其員額,準用各級軍事法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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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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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2 條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