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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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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2條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該適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根據最新修訂的軍事審判法,這些條款可能涉及有關檢察署的職責和程序,但具體的細節需要參考更多相關資料才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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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52 條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