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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
  2. 地方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3. 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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