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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
  2.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3.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五、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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