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0條的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有置檢察長和軍事檢察官的規定。檢察長負責綜理各該檢察署的行政事務。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的數量超過六人時,可以分組辦事,並且每組都有一位主任軍事檢察官來監督各組的事務。軍事法院及分院的軍法行政監督則由不同的機構來進行。 根據法律資料,這些監督機構包括國防部部長、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及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這些機構負責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行政事務。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地方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檢察官違反了規定,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就有權利對其進行監督和處理。這些規定確保了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順利運作和監督的有效性。
高等覆判庭覆判前條規定以外之案件。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五、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及軍事檢察官,並由檢察長綜理該署行政事務。 三、第二項明定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四人以上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該組事務。 四、第三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法行政監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高等覆判庭覆判前條規定以外之案件。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及軍事檢察官,並由檢察長綜理該署行政事務。 三、第二項明定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四人以上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該組事務。 四、第三項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法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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