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軍事審判法第 49 條規定,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根據這一法條,軍事審判程序中,國防部負責配置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的檢察署。這些檢察署在軍事審判中起着檢察和控告的職能,確保軍事審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普通覆判庭覆判左列初審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刑。 四、前三款之官兵,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者。
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軍事檢察機關設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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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覆判庭覆判左列初審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刑。 四、前三款之官兵,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軍事檢察機關設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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