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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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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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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49 條規定,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根據這一法條,軍事審判程序中,國防部負責配置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的檢察署。這些檢察署在軍事審判中起着檢察和控告的職能,確保軍事審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普通覆判庭覆判左列初審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刑。   四、前三款之官兵,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軍事檢察機關設置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普通覆判庭覆判左列初審案件:   一、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   二、士官、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三、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七年未滿之刑。   四、前三款之官兵,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軍事檢察機關設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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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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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49 條規定:「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