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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48 條
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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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8條的規定,如果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不相衝突,則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可以準用。具體來說,法院組織法是對法院的組織與運作方式等進行規範的法律,而軍事審判法則是對軍事審判程序與審判機關的設置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法院組織與運作的規定能夠適用在軍事審判中,前提是不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相矛盾。根據最新的資料,軍事審判法於1991年修正,並沒有進一步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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