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8條的規定,如果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不相衝突,則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可以準用。具體來說,法院組織法是對法院的組織與運作方式等進行規範的法律,而軍事審判法則是對軍事審判程序與審判機關的設置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法院組織與運作的規定能夠適用在軍事審判中,前提是不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相矛盾。根據最新的資料,軍事審判法於1991年修正,並沒有進一步的具體內容。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犯罪事實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軍法官於進行案件審理時,為方便起見,得準用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增列「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犯罪事實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軍法官於進行案件審理時,為方便起見,得準用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增列「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