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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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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8條的規定,如果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不相衝突,則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可以準用。具體來說,法院組織法是對法院的組織與運作方式等進行規範的法律,而軍事審判法則是對軍事審判程序與審判機關的設置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法院組織與運作的規定能夠適用在軍事審判中,前提是不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相矛盾。根據最新的資料,軍事審判法於1991年修正,並沒有進一步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犯罪事實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軍法官於進行案件審理時,為方便起見,得準用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增列「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 法院組織法法規
(0450622 制定)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犯罪事實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軍法官於進行案件審理時,為方便起見,得準用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增列「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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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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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48 條規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