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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2 條
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為之者,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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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2條,如果有人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那麼適用第130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資料,軍事審判法第130條第三項規定了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在被發現、被追捕、被告知即將被追訴或被審判前,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表示認罪或自首的行為。這條規定了自首的效果,包括可以加重、輕減或免除刑罰等。具體的效果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而定。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名士兵在犯罪後主動向軍事檢察官自首,根據第132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第130條第三項的規定,軍事檢察官可以考慮對其刑罰做相應的調整。具體的調整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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