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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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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為之者,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2條,如果有人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那麼適用第130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資料,軍事審判法第130條第三項規定了自首的概念,自首是指在被發現、被追捕、被告知即將被追訴或被審判前,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表示認罪或自首的行為。這條規定了自首的效果,包括可以加重、輕減或免除刑罰等。具體的效果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而定。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名士兵在犯罪後主動向軍事檢察官自首,根據第132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第130條第三項的規定,軍事檢察官可以考慮對其刑罰做相應的調整。具體的調整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由階低者先發言,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階、資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遞推至審判長為止,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必要時並得投票決定,由階、資低者檢票。   裁判之評議,有軍官參與審判時,由軍官依前項規定先發言。   關於金額,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0881001 全文修正)

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為之者,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移列。   二、有關自首要件之實體事項,係屬刑法之規範內容,本條之規定係為程序事項,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予以修正,並增列「軍法警察J,以應事實需要。

(0450622 制定)

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由階低者先發言,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階、資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遞推至審判長為止,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必要時並得投票決定,由階、資低者檢票。   裁判之評議,有軍官參與審判時,由軍官依前項規定先發言。   關於金額,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移列。   二、有關自首要件之實體事項,係屬刑法之規範內容,本條之規定係為程序事項,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予以修正,並增列「軍法警察J,以應事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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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32 條規定:「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為之者,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