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軍事審判法第131條的問題,因為提供的法條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該條款的內容。
合議裁判,應經評議決定之,並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錄。 裁判之評議不公開。
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 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合議裁判,應經評議決定之,並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錄。 裁判之評議不公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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