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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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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
  2. 2.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軍事審判法第131條的問題,因為提供的法條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該條款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合議裁判,應經評議決定之,並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錄。   裁判之評議不公開。

(0881001 全文修正)

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   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告發名詞
  • 告發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合議裁判,應經評議決定之,並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錄。   裁判之評議不公開。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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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31 條規定:「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