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0條的規定: 1. 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這項規定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對現役軍人的犯罪嫌疑進行告發,不論其是否與案件有關。 2. 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這項規定指出,對於現役軍人犯罪的被害人,也有權進行告訴。 3. 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根據這項規定,告發或告訴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並向負責檢察、執法、調查的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進行。如果使用口頭形式進行告發或告訴,則應製作筆錄。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直接關聯軍事審判法第130條的範例。
鑑定及通譯,除前條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鑑定及通譯,除前條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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