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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 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 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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