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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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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 2.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 3.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0條的規定: 1. 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這項規定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對現役軍人的犯罪嫌疑進行告發,不論其是否與案件有關。 2. 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這項規定指出,對於現役軍人犯罪的被害人,也有權進行告訴。 3. 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根據這項規定,告發或告訴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並向負責檢察、執法、調查的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進行。如果使用口頭形式進行告發或告訴,則應製作筆錄。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直接關聯軍事審判法第130條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鑑定及通譯,除前條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告發名詞
  • 告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鑑定及通譯,除前條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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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30 條規定:「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