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9條,與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的規定不相牴觸的,則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而言,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如果刑事訴訟法有關於裁判的相關規定,且與軍事審判法不相牴觸,則可以在軍事審判中準用這些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参考资料: - 刑事訴訟法(民國108年修正)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宣誓,其誓詞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宣誓,其誓詞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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