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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8 條

  1. 1.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2. 2.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3. 3.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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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28 條的內容,我將逐項進行釋義。 1.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這項條文規定,判決應當宣示。然而,如果是不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則不需要宣示。這表示只有在有辯論程序的情況下,才需要公開宣示判決。 2.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這項條文指出,裁定應限於當庭所為的範圍內,並應宣示。換言之,只有在庭審中經過當庭決定的裁定,才需要公開宣示。 3. 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此條文規定,當第一項應宣示的判決在公開宣示後,應立即通知被告的上級軍事機關長官。這意味著在判決公開宣示後應迅速通知被告的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這些解釋是根據我對軍事審判法第 128 條的理解,沒有具體的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如果有更多相關的資訊,可能會有更精確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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