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 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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