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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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第127條對於裁判評議的程序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階位較低的審判官首先發言,如果階位相同,則資歷較淺的先發言,如果資歷相同,則年齡較小的先發言,依此類推,最終由審判長來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投票,投票權由階位較低的審判官檢票。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關於金額的意見分歧達到三種以上,各意見都未達到過半數,則以具有最多額之意見開始算入次多額之意見,直到達到過半數為止。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關於刑事案件的意見分歧達到三種以上,各意見都未達到過半數,則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開始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直到達到過半數為止。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第 127 條 (107 年 6 月 7 日修正)。 司法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裁判名詞
- 被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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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