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軍事審判法 第126條第1項規定,合議裁判應該經過評議決定,參與評議的人應該在評議簿上述說明其意見。根據第2項規定,評議簿的公開應準用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版 的 軍事審判法 ,以下資訊能與軍事審判法第126條有100%關聯: 第48條: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8條,合議裁判所審理的案件應由法官和召集裁判官組成,他們經過評議後做出審判,並且評議程序應該在評議簿上詳細紀錄。 這些相關資料都可以提供對於軍事審判法第126條的釋義和理解。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科罰,現役軍人由軍事法庭裁定之;非現役軍人送法院裁定之。
合議裁判應經評議決定之,並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 前項評議簿之公開,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移列。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將「評議錄」修正為「評議簿」,以期行文體例一致。 三、裁判之評議簿應公開,才能公正,爰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評議簿之公開,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科罰,現役軍人由軍事法庭裁定之;非現役軍人送法院裁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移列。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將「評議錄」修正為「評議簿」,以期行文體例一致。 三、裁判之評議簿應公開,才能公正,爰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評議簿之公開,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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