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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6 條
- 1.合議裁判應經評議決定之,並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
- 2.前項評議簿之公開,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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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軍事審判法 第126條第1項規定,合議裁判應該經過評議決定,參與評議的人應該在評議簿上述說明其意見。根據第2項規定,評議簿的公開應準用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版 的 軍事審判法 ,以下資訊能與軍事審判法第126條有100%關聯: 第48條: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8條,合議裁判所審理的案件應由法官和召集裁判官組成,他們經過評議後做出審判,並且評議程序應該在評議簿上詳細紀錄。 這些相關資料都可以提供對於軍事審判法第126條的釋義和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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