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5條,軍事審判法在關於證據的規定上,對於不與刑事訴訟法相牴觸的部分,可進行準用。這意味著當刑事訴訟法中有與軍事審判法不相牴觸的證據相關規定時,軍事審判法可以準用該規定。根據我的專業知識,軍事審判法第125條並未具體列舉與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相牴觸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證人應於結文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令其以指印代之,並由代書人附記指紋之次序及事由。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合併,修正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章之規定。
證人應於結文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令其以指印代之,並由代書人附記指紋之次序及事由。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合併,修正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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