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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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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5條,軍事審判法在關於證據的規定上,對於不與刑事訴訟法相牴觸的部分,可進行準用。這意味著當刑事訴訟法中有與軍事審判法不相牴觸的證據相關規定時,軍事審判法可以準用該規定。根據我的專業知識,軍事審判法第125條並未具體列舉與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相牴觸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證人應於結文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令其以指印代之,並由代書人附記指紋之次序及事由。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合併,修正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章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證據名詞
(0450622 制定)

證人應於結文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令其以指印代之,並由代書人附記指紋之次序及事由。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合併,修正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章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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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25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