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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軍法警察官於必要時,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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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4條,軍法警察官在必要時可以執行以下行為:第一,進入犯罪地點、被告的住處等地方搜查;第二,查封、扣押、查封資金、票證、其他財產;第五,暫時逮捕、扣押犯人;第六,制止犯罪行為,並拘留犯人。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2018年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政務資訊網 - 軍事審判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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