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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3 條

  1. 1.勘驗,得為下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2. 2.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囑託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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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23 條的規定,勘驗可以進行以下一些處分: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的地方、檢查身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檢查與案情有關的物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處分。根據需要,法院或檢察官有可能被指示來執行前述第三款之規定。 一個與軍事審判法第 123 條相關的範例是,在一起軍事審判案件中,法院可能被要求進行身體檢查以收集證據,以確定被告是否有與案情相關的傷口或其他身體特徵。這個例子符合軍事審判法第 123 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囑託法院進行身體檢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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