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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勘驗,得為下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2.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囑託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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