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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2 條

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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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22條,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有權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而進行勘驗。這意味著他們可以憑藉自己的感官知覺,觀察犯罪現場的物體狀態和場所情況,這些觀察結果可以作為判斷犯罪情形的調查證據。根據學理上所稱的"在場權",在進行勘驗時,原則上應向當事人和辯護人通知他們有權在場。軍事審判法第150條第3項和軍事審判法第158條第1項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求審判長在訊問被告後進行調查證據,而在調查證據時,被告和辯護人有權詢問證人。然而,軍事審判法對於勘驗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有所不同,原因可能是因為軍事審判法注重職權進行主義的程序,而刑事訴訟法則採取了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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