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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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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
  2. 2.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深度解讀

根據以上條文所提到的軍事審判法第121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可以委託該證人所在地的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進行證人的訊問。如果該證人不在該地,則可以轉交給代理訊問。 2. 受委託進行證人訊問的人,有與本案所屬的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具有同等權限的權力。 對於這個條文的解釋只是根據該條文本身並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作為舉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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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21 條規定:「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