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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
  2. 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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