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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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以上條文所提到的軍事審判法第121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可以委託該證人所在地的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進行證人的訊問。如果該證人不在該地,則可以轉交給代理訊問。 2. 受委託進行證人訊問的人,有與本案所屬的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具有同等權限的權力。 對於這個條文的解釋只是根據該條文本身並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作為舉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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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