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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1 條
- 1.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
- 2.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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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條文所提到的軍事審判法第121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可以委託該證人所在地的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進行證人的訊問。如果該證人不在該地,則可以轉交給代理訊問。 2. 受委託進行證人訊問的人,有與本案所屬的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具有同等權限的權力。 對於這個條文的解釋只是根據該條文本身並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作為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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