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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20 條

  1.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現役軍人由軍事法院裁定之,軍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之,現役軍人送法院裁定之。
  3.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 4.拘提證人,準用拘提被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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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 120 條規定了證人經合法傳喚後不到庭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的情況。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證人可以受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被拘提。如果再次傳喚後仍不到庭,也同樣適用相同的罰則。 此外,該條第2項規定,科罰鍰的處分方式取決於證人的身份。對於現役軍人而言,由軍事法院進行裁定;而軍事檢察官為傳喚者,則需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對於這些裁定,則可以提起抗告。 此外,該條第4項規定,拘提證人的執行方式參照拘提被告的規定進行。 根據上述法條解釋,在軍事審判法第 120 條中,對於證人經合法傳喚後不到庭或不配合證言的情況,軍事法院可以對其進行罰鍰和拘提處分。對於這些處分的結果,可以提起抗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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