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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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9條的規定,針對傳喚證人的程序有以下幾項要點: 1. 傳喚證人必須使用傳票。 2. 傳票必須記載證人的姓名、性別、住居地以及待證的事由。此外,傳票也應該包含證人應該到場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證人,可以科以罰鍰以及命令拘提。 3. 軍法警察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證人到場。 4. 傳票應該在到場期日的三天前送達給證人。然而,如果有緊急情況,則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根據上述資料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軍事審判法第119條的規定,明確了證人傳喚的相關程序,包括使用傳票、傳票記載的必要內容、罰鍰和拘提的措施,以及傳票送達的期限。軍法警察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場。在解釋這項法條時,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傳喚名詞
- 證人名詞
- 傳票名詞
- 居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拘提名詞
- 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證據名詞
- 軍事審判法 第 8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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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