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有上訴權的人可以自願放棄他們的上訴權。這意味著即使他們有權上訴,他們可以選擇不行使這個權利。 2.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上訴可以在判決宣布之前撤回。然而,如果上訴關乎被告的利益,則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能撤回。 3. 要被告知道前兩項中的上訴情況,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3項,應立即通知被告。這意味著被告有權知道有關他們的上訴情況的信息。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聲請覆判期內或覆判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移列。 二、文字相應作修正。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聲請覆判期內或覆判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移列。 二、文字相應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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