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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2.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3. 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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