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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85 條

  1. 1.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2. 2.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3. 3.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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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有上訴權的人可以自願放棄他們的上訴權。這意味著即使他們有權上訴,他們可以選擇不行使這個權利。 2.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上訴可以在判決宣布之前撤回。然而,如果上訴關乎被告的利益,則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能撤回。 3. 要被告知道前兩項中的上訴情況,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3項,應立即通知被告。這意味著被告有權知道有關他們的上訴情況的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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