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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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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2. 2.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3. 3.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有上訴權的人可以自願放棄他們的上訴權。這意味著即使他們有權上訴,他們可以選擇不行使這個權利。 2.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上訴可以在判決宣布之前撤回。然而,如果上訴關乎被告的利益,則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能撤回。 3. 要被告知道前兩項中的上訴情況,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5條第3項,應立即通知被告。這意味著被告有權知道有關他們的上訴情況的信息。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聲請覆判期內或覆判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移列。   二、文字相應作修正。

  • 上訴名詞
  • 捨棄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0450622 制定)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聲請覆判期內或覆判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移列。   二、文字相應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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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5 條規定:「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