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6條,如果被告捨棄上訴權,則應向原審軍事法院提出申請。而如果已經提出上訴但希望撤回上訴,則應向上訴審法院提出申請。然而,如果相關案件的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則可以向原審軍事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不能被適用於對最高軍事法院判決免訴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移交給最高(普通)法院的裁定也不能被抗告。 一個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被告原本上訴了一個軍事法院的判決,但後來決定撤回上訴,並且該案件仍然在原審軍事法院審理中,那麼該被告可以向原審軍事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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