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事審判法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2.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