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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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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2. 2.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86條,如果被告捨棄上訴權,則應向原審軍事法院提出申請。而如果已經提出上訴但希望撤回上訴,則應向上訴審法院提出申請。然而,如果相關案件的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則可以向原審軍事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不能被適用於對最高軍事法院判決免訴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移交給最高(普通)法院的裁定也不能被抗告。 一個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被告原本上訴了一個軍事法院的判決,但後來決定撤回上訴,並且該案件仍然在原審軍事法院審理中,那麼該被告可以向原審軍事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移列。   二、文字作相應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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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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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86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