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5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最高軍事法院在駁回案件時可以使用電文的方式,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在收到駁回電文後的五天內,應將其送交國防部執行。以下是一個關於軍事審判法第205條的相關範例: 在一個軍事審判案件中,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了被告的上訴。根據該條規定,最高軍事法院應以電文的方式通知被告這一駁回決定。被告收到駁回電文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在五天內向國防部送請准許執行這一駁回決定。
覆判庭認為初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無誤者,如係聲請覆判,應認聲請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如係職權送請覆判,應為核准之判決。
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為駁回時,得以電文為之。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自收受駁回電文之日起五日內,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情形屬職權覆判,爰配合第二百十條之修正,將「核准」修正為「駁回」,並將「覆判庭」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另將「呈請核定」等字予以刪除。 三、「令准執行」,既屬檢察事務,爰修正為「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並分成兩項使條文的語意更臻明確。。
覆判庭認為初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無誤者,如係聲請覆判,應認聲請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如係職權送請覆判,應為核准之判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五條移列。 二、本條情形屬職權覆判,爰配合第二百十條之修正,將「核准」修正為「駁回」,並將「覆判庭」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另將「呈請核定」等字予以刪除。 三、「令准執行」,既屬檢察事務,爰修正為「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並分成兩項使條文的語意更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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