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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205 條

  1. 1.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為駁回時,得以電文為之。
  2. 2.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自收受駁回電文之日起五日內,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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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5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最高軍事法院在駁回案件時可以使用電文的方式,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在收到駁回電文後的五天內,應將其送交國防部執行。以下是一個關於軍事審判法第205條的相關範例: 在一個軍事審判案件中,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了被告的上訴。根據該條規定,最高軍事法院應以電文的方式通知被告這一駁回決定。被告收到駁回電文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在五天內向國防部送請准許執行這一駁回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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