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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為駁回時,得以電文為之。
  2.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自收受駁回電文之日起五日內,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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