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軍事審判法 第 206 條
- 1.上訴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 2.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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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06條包含了以下兩個規定: 1. 根據本編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上訴案件適用第二編第三章有關審判的規定,同時也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的相關規定。然而,如果上訴是提交給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2. 在戰時的上訴案件中,除了本編有特別規定外,還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的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明確了在軍事審判中有關上訴的程序和法規適用。然而,文中並未提供與這些規定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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