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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2. 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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