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206條包含了以下兩個規定: 1. 根據本編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上訴案件適用第二編第三章有關審判的規定,同時也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的相關規定。然而,如果上訴是提交給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2. 在戰時的上訴案件中,除了本編有特別規定外,還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的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明確了在軍事審判中有關上訴的程序和法規適用。然而,文中並未提供與這些規定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聲請覆判之理由。
上訴除本編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 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六條移列,並配合編章調整,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修正後增訂有期徒刑以上之終審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規定,爰配合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列為第二項。
上訴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立法理由第一項原係規範平時第二審覆判及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之準據,惟於配合覆判改為上訴時所作文字修正,尚欠明確,致第三審上訴所應踐行之訴訟程序缺乏明文依據。但法理上於案件依據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提起上訴移審後,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規定辦理,為期明確,爰增列但書規定,使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俾資適用。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聲請覆判之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六條移列,並配合編章調整,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修正後增訂有期徒刑以上之終審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規定,爰配合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列為第二項。
第一項原係規範平時第二審覆判及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之準據,惟於配合覆判改為上訴時所作文字修正,尚欠明確,致第三審上訴所應踐行之訴訟程序缺乏明文依據。但法理上於案件依據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提起上訴移審後,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規定辦理,為期明確,爰增列但書規定,使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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