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軍事審判法 第 207 條
- 1.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
- 2.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07條規定,當事人及被告的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的裁定有抗告權利,除非有特別規定。此外,證人、鑑定人、通譯以及其他非當事人也有權對裁定提出抗告。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軍事審判法本身。根據該法的修正,該條款確保了當事人以及與案件相關的人士對軍事法院的裁定有抗告的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軍事法院裁定某名軍人有期徒刑,該軍人及其直屬長官可以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7條提起抗告,以便對裁定進行審查和變更。同樣地,如果有人在案件中擔任證人或鑑定人,他們也可以根據該法條提起抗告,如果他們認為軍事法院的裁定對他們不公平或有錯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