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207條規定,當事人及被告的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的裁定有抗告權利,除非有特別規定。此外,證人、鑑定人、通譯以及其他非當事人也有權對裁定提出抗告。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軍事審判法本身。根據該法的修正,該條款確保了當事人以及與案件相關的人士對軍事法院的裁定有抗告的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軍事法院裁定某名軍人有期徒刑,該軍人及其直屬長官可以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07條提起抗告,以便對裁定進行審查和變更。同樣地,如果有人在案件中擔任證人或鑑定人,他們也可以根據該法條提起抗告,如果他們認為軍事法院的裁定對他們不公平或有錯誤。
覆判庭為核准判決時,得同時諭知緩刑。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七條移列。 二、為擴大抗告之範圍,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之體例,將列舉規定修正為概括規定。 三、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覆判庭為核准判決時,得同時諭知緩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十七條移列。 二、為擴大抗告之範圍,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之體例,將列舉規定修正為概括規定。 三、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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