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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
  2.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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